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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俊客戶計劃 II是一項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並由安盛財富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簽發及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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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填寫申請書時同時參閱此推銷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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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推銷刊物只供參考,詳情請參閱確認書之條款及條件。條款及條件樣本可向安盛財富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索取。
瑞俊客戶計劃
II內容
「瑞俊客戶計劃 II」是一份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保險公司條例類別C投資相連長期業務),並於三個月的保證期屆滿時提供一個保證回報。
承保公司
此合約是由香港註冊的安盛財富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發。「公司」註冊地址是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51號國衛中心20字樓。本「公司」是由保險公司條例授權於香港經營。
保單結構
此合約的條款為終身保障。「公司」將會保證保證期屆滿時的回報。保證期屆滿後,保證金額超出戶口價值之數額將會即時投資於客戶選擇之基金內,基金表現或會因應相關貨幣市場之表現而有所影響。此保證之運作將於"D.保證花紅"一節中說明。現時整付投資的最低保費為12,800美元,「公司」可隨時調整此限額。
投資程序
管理基金
此投資產品內的每一項管理基金為「公司」確認的獨立基金,乃有別於「公司」其他人壽保險基金。基金的資產為「公司」所擁有,「公司」有權更改其中的投資。任何管理基金所得的收益將撥入該基金的本金中。
單位分配
分配至客戶帳戶內的單位數目,將以下述的方法計算:
投資金額/單位買入價
單位基金估價
「公司」會每月不少於一次為每個基金的資產作估價。所有的上市有價證券將依據其市場報價作估值。而集體投資計劃中所持有的有價證券價值亦將以市場報價為基礎。
單位價格
基金的每一個單位均有其買入價及賣出價。由於將不會有買/賣差價,買入價會等於賣出價。
每單位的買入價不得超過其單位基金的估值,即以基金旗下資產賣出價,除以單位數目。最後所得的買入價的尾數將不可調高多於1%。
在計算單位數目時,少於萬分之一的單位將不會被購入客戶帳戶或從客戶帳戶內扣除。
所有尾數調整差額將歸「公司」所有。
投資策略
客戶可選擇任何由「公司」就此保單提供的基金,但一經選定,不可轉換基金。
基金的投資策略可參閱「基金資料」。
基金用作借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25%。一般而言,在為貸款贖押時,基金的借貸均須符合資產流動的要求。此外,基金亦可能為增加基金的投資比例作借貸。
由於各項投資有不同的特性以及由於匯率或利率的波動,基金的投資價值及收益不但可升,而且亦可跌。
終止基金
「公司」有權終止任何基金。若客戶所持有的基金即將結束,客戶將在三個月前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的更短限期內收到書面通知。
收費準則
所有收費及細節詳列於下列一覽表:
| 保單行政費用 |
每月0港元 |
| 基金管理收費 |
港元計劃貨幣-每年0.25%戶口價值
美元計劃貨幣-每年0%戶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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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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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認購費用 |
由「公司」支付 |
| 基金管理費用 |
安盛財富港元貨幣基金-每年0.25%
安盛財富美元貨幣基金-每年0.72%
(將於單位買賣價格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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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留更改上述收費的權利。任何收費的更改,將於修改生效前最少三個月,或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同意的較短時間,發出書面通知。
基金管理費用
「公司」將每月在客戶帳戶內中扣除若干單位作為該月之管理收費,所有對外基金公司的首次認購費將由「公司」支付。
權益及細則
公司應付之金額
「公司」可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或「公司」指定的任何地方以保單貨幣支付保單所有應付的金額。所有保障均以保單貨幣為準。
「公司」一般會於收到兌現通知及滿意的證明後5個工作天內支付兌現金額。如未能履行,「公司」會支付從收到兌現通知至支付兌現金額期間的利息,而有關利息將由「公司」釐訂。
A.
兌現
客戶可隨時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兌現保單以取得現金(即"現金價值")。現金價值為客戶帳戶內單位的當時賣出價。此計劃並沒有提款懲罰。
於保證期內任何時間,現金價值為客戶帳戶內單位的當時賣出價或確認書內列明的投資金額,並以較高者為準。
B.
部份兌現
客戶可於保證期後,隨時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兌現部份保障以取得現金。「公司」會在客戶帳戶中扣除以當時賣出價計算相等於兌現金額價值的單位。部份兌現須符合最低兌現額(目前為100,000港元或12,800美元)的規定,餘下的現金價值亦須超過最低金額(目前為100,000港元或12,800美元)的規定。「公司」可隨時調整此等最低限額,但須於三個月前通知客戶。
C.
死亡保險賠償
倘受保人於65歲生日前身故,「公司」會給予賠償現金價值的101%(倘受保人於65歲生日當天或之後身故,所得為現金價值的100.1%),保障亦告終止。
D.
保證花紅
於三個月的保證期屆滿時,「公司」會送予額外單位作為保證花紅。此保證花紅是相等於保證期屆滿時,確認書內列明之保證金額超出當時現金價值的數額。如客戶於保證期屆滿時並不將花紅兌現,有關花紅將再投資於保單為投資金額。被分配的單位數目將會是再投資的數額除以有關分配日當時的單位買入價,並會於有關分配日被分配到相關保障所選擇的基金內。
一般規定及說明
法律及詮釋
除非與「公司」另有協議,監管保單的法律根據地應為香港。
裁決權
保單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式裁決。
取消投保權益
客戶有權以書面要求取消保單,取回扣除市值調整後(如適用)的已付保費*,但是客戶必須簽署要求取消保單之函件,並確保「公司」於以下時段內(以較後者為準)直接收到該份函件及保單:(I)保單簽發日起計的十四天(II) 申請書之簽署日起計的二十一天或(III)交付新保單或說明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冷靜期」屆滿日的通知書予保單持有人/其代表後起計的五天內。就交付新保單或通知書,前述的五天期限將由交付新保單或通知書起計(以較先者為準)。該保單將於原定確認書簽發日期起被取消。
*若保費已作出單位分配,退回的保費經市值調整後之金額將按以下較低者為準:保費以取消單位時之買入價對單位分配時之買入價的比率作市值下調之調整;或全數已付保費。
申請書
客戶須填妥所附申請書,以作投保。
資料準確性
「公司」對本說明書內的資料,在截至出版日期時的準確性負上全責。
利息
倘受保人不幸身故,「公司」會就任何保障,從接收到死亡通知至支付賠款日的期間,以有關貨幣釐訂的短期通知利率計算有關的應付利息。而「公司」有權決定以及就該利率不時作出調整。
稅務
「公司」建議客戶就現行個人稅務情況尋求專業意見。
貨幣基金
投資於貨幣基金並不等同於將資金存放於銀行或存款公司。保證期過後,「公司」並無以賣出價贖回基金單位之責任。此等基金並不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之監管。
證監會授權
本計劃「瑞俊客戶計劃
II」的文件已經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1)及第105(1)條加以認可。監察委員會在給予認可時,並無評審本計劃在財務上的穩健性或優劣,亦不會因此而負上責任。此外,監察委員會亦無核證文件所載的陳述或意見是否準確或真實。獲得證監會認可並不意味著該計劃獲官方推介。
基金資料
保單提供的投資基金為安盛財富港元貨幣基金及安盛財富美元貨幣基金。請參閱以下的基金簡介。
安盛財富港元貨幣基金
本基金謀求達致較個人存款為高的回報,並將投資於由優質貨幣市場工具構成的組合,其中包括國庫票據、匯票、商業票據及存款證等。
安盛財富美元貨幣基金
本基金謀求達致較個人存款為高的回報,並將投資於由美元定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包括國庫票據、匯票、商業票據及存款證等)構成的的組合。
(不適合於中國大陸境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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